《必須招標的工程項(xiang)目規定(ding)》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gong)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須招標的工程(cheng)項(xiang)目規(gui)定
第(di)(di)一條(tiao)(tiao) 為了確定必須招(zhao)(zhao)標(biao)的工程項目,規范招(zhao)(zhao)標(biao)投(tou)標(biao)活動,提高(gao)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ben)、預防腐敗,根據《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招(zhao)(zhao)標(biao)投(tou)標(biao)法》第(di)(di)三(san)條(tiao)(tiao)的規定,制定本(ben)規定。
第二(er)條 全部(bu)或者部(bu)分使用國有(you)資金(jin)投(tou)資或者國家融(rong)資的項目(mu)包括(kuo):
(一)使(shi)用預算(suan)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qie)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mu);
(二(er))使用(yong)國有企業(ye)事業(ye)單位(wei)資(zi)金,并且該資(zi)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di)位(wei)的項目(mu)。
第三條 使(shi)用國際組織或者(zhe)外(wai)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jin)的項目(mu)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ya)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zu)織貸款、援(yuan)助資金的項(xiang)目(mu);
(二(er))使用外國政(zheng)府(fu)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jin)的項(xiang)目。
第(di)四條(tiao) 不(bu)屬于(yu)本規定(ding)第(di)二(er)條(tiao)、第(di)三條(tiao)規定(ding)情形的(de)大(da)型(xing)基礎(chu)設施、公(gong)用事業(ye)等關系(xi)社會公(gong)共利益(yi)、公(gong)眾安全的(de)項目(mu),必須(xu)招標(biao)的(de)具體范圍由國務院(yuan)發展改(gai)革部門會同國務院(yuan)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yao)、嚴格限定(ding)的(de)原則制訂,報國務院(yuan)批(pi)準。
第(di)五(wu)條 本規(gui)定第(di)二條至第(di)四條規(gui)定范圍內(nei)的(de)項目(mu),其勘(kan)察、設計、施(shi)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you)關的(de)重要(yao)設備、材料等的(de)采購達到下列(lie)標準之一的(de),必須招(zhao)標:
(一)施(shi)工單(dan)項合同估算價(jia)在 400 萬元人民(min)幣以上;
(二)重(zhong)要設備、材料(liao)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he)同估(gu)算(suan)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bi)以上;
(三)勘察、設計(ji)、監(jia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xiang)合(he)同(tong)估(gu)算價(jia)在 100萬(wan)元人民幣以上。
同(tong)(tong)一項目(mu)中可以(yi)(yi)合(he)并進(jin)行的(de)(de)勘(kan)察、設計、施工、監(jian)理(li)以(yi)(yi)及與工程建設有(you)關的(de)(de)重要設備、材料等的(de)(de)采購,合(he)同(tong)(tong)估(gu)算價合(he)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zhun)的(de)(de),必須(xu)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ding)自 2018 年 6 月(yue)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