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民樂大道南7號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鼎湖分局,郵編:52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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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本機關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有限公司年產1650萬套塑料制品、100套模具建設項目 |
建設地點 | 肇慶市鼎湖區桂城寶鼎路與桃洲路交叉處宏視電子鼎湖產業中心廠房首層1室、2室 |
建設單位 | ******有限公司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總投資1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0萬元。項目主要生產監控攝像頭外殼的塑料制品及其注塑模具。項目建成投產后,年產塑料制品1650萬套、模具100套。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項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廢水:運營期間,項目間接冷卻循環濃水(冷卻塔及凍水機產生)排放至鼎湖區城區污水處理一體化設施設備(鼎湖區城區污水處理廠),其排放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和鼎湖區城區污水處理一體化設施設備(******有限公司)的公共衛生間處理。 措施:間接冷卻循環******有限公司)的公共衛生間處理。 (2)廢氣:運營期間,項目注塑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非甲烷總烴、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苯乙烯)經收集處理后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單中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注塑工序產生的臭氣濃度經收集處理后有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相應的排放標準值。 廠界非甲烷總烴和甲苯無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單中表9相應的限值;廠界丙烯腈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4相應的限值;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單中表9相應的限值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兩者之間的較嚴值;廠界臭氣濃度無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新擴改建二級標準;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注塑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非甲烷總烴、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苯乙烯)和惡臭氣體通過集氣罩收集后,再經“二級活性炭”裝置處理,最終由25米排氣筒排放。無組織廢氣通過加強車間通風減輕不良環境影響。 (3)噪聲:運營期間,項目各邊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3類標準。 措施:合理調整設備布置,安裝隔震墊;加強設備日常的維護;采用距離衰減等治理措施。 (4)固廢:一般工業固廢在廠內貯存過程應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危險廢物在廠內暫存時,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定點收集,并由環衛部門進行統一清運處理。 |
公眾參與情況 | 受理公示期間,未收到相關單位和公眾的反對意見。 |
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