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保縣黃素滿蔬菜攤
(一)抽檢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
№:BCSP******-151 |
食品名稱 |
小米椒 |
抽樣日期 |
2025年6月25日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德保縣黃素滿蔬菜攤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鎘(以Cd計)項目 |
檢驗機構 |
******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鎘(以Cd計)含量超標的小米椒,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購進小米椒時未查驗供貨商的資質證件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做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柒拾元(¥:70.00);
3.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00)整。
以上罰沒款金額共計人民幣貳仟零柒拾元(¥:2070.00),上繳國庫。???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能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整改,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會加強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明,保存好購銷票據,并向供貨商索要進購產品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二、德保縣許氏海鮮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
№:BCSP******-163 |
食品名稱 |
花甲 |
抽樣日期 |
2025年6月26日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德保縣許氏海鮮店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氯霉素項目 |
檢驗機構 |
******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的花甲中檢測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禁止使用的氯霉素,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九條第一項“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第九條第二項“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的規定,本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能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整改,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會加強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明,保存好購銷票據,并向供貨商索要進購產品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力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
№:BCSP******-146 |
食品名稱 |
蔥 |
抽樣日期 |
2025年6月25日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有限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丙環唑項目 |
檢驗機構 |
******有限公司 |
?
檢驗報告編號 |
№:BCSP******-149 |
食品名稱 |
山東大姜 |
抽樣日期 |
2025年6月25日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有限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噻蟲胺項目 |
檢驗機構 |
******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丙環唑項目超標的蔥和噻蟲胺項目超標的山東大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該違法行為系首次違法,且當事人的經營行為屬于食品經營環節,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且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已立即自行整改,當事人的情節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國市監稽發〔2025〕10號)“違法行為類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規定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購進食品時要堅持履行進貨查驗的義務;
2.加強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能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整改,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會繼續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明,并加強索證索票工作。
四、德保縣黃官蔬菜銷售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
№:BCSP******-173 |
食品名稱 |
山藥 |
抽樣日期 |
2025年6月27日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德保縣黃官蔬菜銷售店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 |
檢驗機構 |
******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含量超標的山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綜上,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拾捌元陸角捌分(¥:58.68);
3.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2500.00)整。
以上罰沒款金額共計人民幣貳仟伍佰伍拾捌元陸角捌分(¥:2558.68),上繳國庫。
(三)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復查結果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能針對抽檢不合格原因進行整改,主動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經營中,當事人會嚴格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明,并加強索證索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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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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