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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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訴相關主體基本情況
投訴人******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西路109號圣城錦苑3棟4單元1號
法定代表人:曾聯華
被投訴人******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南岸天都8棟一單元402
法定代表人:閆建輝
二、投訴項目基本情況
******教育局采購教育工會慰問物品項目(三次)
采購項目編號:GZFCG2025-29408
采購人名稱:比如縣教育(體育)局
******有限公司
預算金額:232.35萬元
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
評審時間:2025年9月19日
******有限公司
三、投訴事項基本情況
************有限公司所投聯想來酷P116A平板電腦在CPU國產屬性、屏幕類型、機身厚度、充電功率等方面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及被投訴人分別于2025年9月26日、2025年10月19日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不滿,遂向我局提起本次投訴。
2、投訴事項
投訴事項1:被投訴人所投產品CPU(HelioG99)不屬于國產CPU,不符合招標文件“ARM架構,國產CPU芯片,≥8核,至少4個單核最高主頻≥2.0GHz”的要求。
投訴事項2:被投訴人所投產品屏幕類型為LCD屏,不符合招標文件“IPS屏或OLED屏”的要求。
投訴事項3:被投訴人所投產品機身厚度7.8mm,不符合招標文件“機身厚度≤7.0毫米”的要求。
投訴事項 4:被投訴人所投產品電源充電器為18W快充,不符合招標文件“充電功率>20W”的要求。
四、投訴事項及答復
(一)投訴事項1:被投訴人所投產品CPU(HelioG99)不屬于國產CPU,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1、投訴人主張
(1)事實依據:聯發科HelioG99處理器并非完全國產化,其架構設計基于ARM的Cortex-A76和Cortex-A55架構,依賴全球供應鏈,僅芯片封裝、測試等環節體現國產化,不屬于招標文件要求的“國產CPU芯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被投訴人答復
(******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中國臺灣省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臺灣省是中國固有領土,該CPU應認定為國產CPU;且所投產品CPU主頻2.2GHz,優于招標文件“至少4個單核最高主頻≥2.0GHz”的要求。
(2)對投訴人主張的回應:投訴人認為該 CPU為非國產,實質是不承認臺灣省屬于中國領土,嚴重懷疑投訴人具有分裂祖國的言論。
3、采購代理機構答復
認同被投訴人關于臺灣省屬于中國固有領土的主張,認定該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投訴事項 2:被投訴人所投產品屏幕類型為LCD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1、投訴人主張
(1)事實依據:聯想來酷P116A平板電腦官網參數顯示其屏幕類型為LCD屏,與招標文件“IPS屏或OLED屏”的要求不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供應商提供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產品謀取中標,屬于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
2、被投訴人答復
(1)事實依據:所投產品LCD屏分辨率2000×1200、刷屏率90HZ,優于招標文件“分辨率≥1920×1200”的要求,且LCD屏包含IPS技術類型,所投產品實際滿足“IPS屏”的核心顯示效果。
(2)對投訴人主張的回應:所投產品屬于對招標文件要求的實質性響應,且優于招標文件參數要求。
(三)投訴事項 3:被投訴人所投產品機身厚度7.8mm,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1、投訴人主張
(1)事實依據:聯想來酷P116A平板電腦官網參數顯示機身厚度為7.8mm,超出招標文件“≤7.0mm”的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供應商提供不符合招標文件關鍵參數要求的產品,應認定為響應無效。
2、被投訴人答復
(1)事實依據:所投產品在內存、存儲、電池、攝像頭等核心參數上均優于招標文件要求,機身厚度增加是為保障產品整體性能;且依據微型計算機通用規范相關行業標準,整機誤差允許±1mm,7.8mm未超出合理誤差范圍。
(2)對投訴人主張的回應:投訴人僅以機身厚度超出要求為由否定響應有效性,未考慮參數偏離的合理性及產品整體性能優勢。
(四)投訴事項4:被投訴人所投產品電源充電器為18W快充,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1、投訴人主張
(1)事實依據:聯想來酷P116A平板電腦官網參數顯示電源適配器為18W快充,未達到招標文件“充電功率>20W”的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供應商提供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配件,屬于未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
2、被投訴人答復
(1)事實依據: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供貨時額外配備22.5W快速充電器,確保充電功率滿足“>20W”的要求。
(2)對投訴人主張的回應:該承諾可確保最終交付的產品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屬于對采購需求的實質性響應。
3、采購代理機構答復
認同被投訴人“額外配備22.5W充電器”的承諾,認定該事項不構成實質性偏離。
五、調查取證情況
(一)關于投訴事項1的調查取證
1、核查相關政策文件: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政策,“國產******有限公司注冊于中國臺灣省,屬于中國企業,其生產的HelioG99芯片符合“國產CPU芯片”的主體屬性要求。
2、審查招標文件及投標材料:招標文件未對“國產CPU芯片”的“完全國產化”作出限制性規定,被投訴人所投產品CPU主頻2.2GHz,滿足技術參數要求。
3、核實事實情況:投訴人混淆了“國產產品”與“完全國產化產品”的概念,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二)關于投訴事項2的調查取證
1、核查行業技術標準:IPS屏屬于LCD屏的細分類型,被投訴人所投產品雖標注為“LCD 屏”,但分辨率、刷屏率優于招標文件要求,且未明確排除IPS技術。
2、審查招標文件條款:招標文件允許響應人提供更優技術方案,被投訴人所投產品屏幕顯示效果優于要求,不構成實質性偏離。
3、核實事實情況:投訴人僅以屏幕類型表述差異為由否定響應有效性,未考慮產品實際顯示效果。
(三)關于投訴事項3的調查取證
1、核查行業標準及招標文件:《GB/T9813.1-2016微型計算機通用規范》明確微型計算機整機誤差允許±1mm,7.8mm與7.0mm的偏差為0.8mm,未超出行業標準允許的誤差范圍。招標文件未明確排除“因性能提升導致的合理偏差”。
2、審查投標產品參數:被投訴人所投產品在核心參數上均優于招標文件要求,機身厚度增加是為保障產品整體性能,屬于合理技術權衡。
3、核實事實情況:投訴人未考慮參數偏離的合理性及產品整體性能優勢,其主張不符合政府采購“綜合考量產品質量與性能”的評審原則。
(四)關于投訴事項4的調查取證
1、核查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響應文件中的承諾履約方案若能實質性滿足采購需求,且不改變響應文件實質性內容,應認定為有效響應。
2、核實被投訴人履約能力:被投訴人明確承諾額外配備22.5W快速充電器,可確保最終交付產品符合要求,且無證據表明其無能力履行該承諾。
3、審查招標文件核心目的:招標文件要求“充電功率>20W”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充電效率,被投訴人的承諾可實現該目的,符合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的原則。
六、處理決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人******有限公司提出的四項投訴事項均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其投訴。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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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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