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近日出臺《海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其中明確,該省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將每年對代理機構進行一次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根據《辦法》,考核評價工作由海南省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在海南省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都必須參加考核評價。由海南省省級財政部門成立考評小組,可委托無利害關系的中立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考核,但應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代理機構考核評價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日常信用評價由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在網絡上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全國共享,并作為海南省考核評價的一項重要指標。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評價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情況量化打分。按照考核總分由高到低對代理機構進行排名,總分達到8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20位的代理機構(含并列)評為“優秀”,總分達不到60分的為“不合格”,其余代理機構評為“合格”。考核過程中發現代理機構有登記備案信息弄虛造假等6項情形之一的,一律評為“不合格”。《辦法》規定,評價結果由海南省省級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抄送各省直預算單位和各市縣財政部門,提供給預算單位優先選擇使用。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代理機構暫停代理業務半年,暫停代理業務期間停止其在中國海南政府采購網上的信息發布權限,半年期滿后并且完成整改考評為“合格”的代理機構可以繼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未完成整改的代理機構繼續暫停其代理業務直至整改合格。
《辦法》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做了明確。其中提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應當認真學習并遵守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上崗職責,規范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辦法》強調,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考核評價結果,從備案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對代理機構的培訓考試,《辦法》提出,根據財政部“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的精神,該省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再組織也不再委托其他機構組織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統一培訓(有特定培訓任務的情況除外)。社會代理機構既可選擇參加政府采購行業協會舉辦的培訓,也可選擇參加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與政府采購政策業務相關的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
海南省省級財政部門將于每年12月組織一次對全省代理機構的現場集中考試,考試結果作為每年對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重要考核指標之一。各代理機構應派出不少于5名專職從業人員參加每年的現場集中考試,對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的考試內容包括:國家和海南省現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制度辦法、政府采購實務等。對于未參加現場考試或考試及格人數(含60分,滿分為100分)未達到5名的代理機構當年均列為“不合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不合格的代理機構暫停其代理資格,不得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海南省財政廳將于每年6月對上年“不合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有5名專職從業人員通過考試的,恢復其代理資格。
(瓊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