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規發〔2025〕18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綜合執法局,銀川市、吳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銀川市林草和園林管理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事業單位: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實施細則(試行)》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建筑保溫材料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區住房城鄉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和“誰的場所誰管理”要求,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的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依法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主要包括:
(一)限額以下經規劃部門批準、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建房屋建筑活動。
(二)限額以下既有房屋建筑(非住宅)裝飾裝修、修繕加固活動,含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住宅小區活動中心、售樓部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四)限額以下城鎮既有住宅、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建筑外墻保溫系統新建、更新改造及修繕拆除活動。
(五)限額以下城鎮燃氣、城市給排水等市政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活動。
(六)限額以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活動。
(七)其他依法屬于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活動。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依法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予以調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臨時性建筑、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建設工程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人員密集場所中涉及電焊、氣焊、氣割等動火作業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辦理行政審批的各類小型建設工程,包括新改擴和拆除工程),應依法實行備案制度”和《建筑保溫材料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對涉及保溫材料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推行屬地備案制度”之規定,涉及上述類型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實行開工前信息登記。信息登記為告知性登記,不代替項目應依法辦理的前期手續,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及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
第四條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房屋所有人)應當登錄“寧夏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系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記”模塊完成信息登記。登記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地點、工程規模、主要施工內容、計劃工期、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信息登記存在以下情形的,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屬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告知取得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二)屬于依法應禁止、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告知不得開工建設,及時進行處理。
(三)對信息登記存在明顯敷衍或錯誤的,提醒督促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
第六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相關信息,應當根據屬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及時報送共享。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七條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設單位(房屋所有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項目動工前進行信息登記,對登記信息負責,并將信息登記張貼在工程醒目位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依法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不得設定包含以包代管、強迫對方接受惡意低價、冒險作業等內容。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條件的施工單位,鼓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可實時掃描證書二維碼或登錄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和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查驗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項目負責人簽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安全責任清單》。督促施工單位嚴格依法施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鼓勵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進行工程管理。
(四)保障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相關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
(五)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無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六)涉及挖掘作業的,依法提供或協調有關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七)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動火作業前,應前往作業點進行安全核查,經核查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同意動火作業。動火期間,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八)涉及建筑保溫材料的,嚴格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強化對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單位的履約管理,工程開工前應進行質量策劃,及時根據工程進展實施動態管理,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標牌,公示質量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
(九)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肢解為若干小型工程,規避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十)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等)作為建設單位組織建設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相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施工活動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或具備相應條件。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生產及消防培訓教育。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三)施工前應識別危險源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確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保障措施。
(四)施工現場應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簽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安全責任清單》,負責對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使用材料、進場人員等進行管理。
(五)在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等施工時,應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嚴格按防火分區規范要求進行防火分隔,消防設施應完好有效。
(六)涉及電氣焊施工等特種作業的,相關人員應依法持證上崗。
(七)涉及挖掘作業的,施工前對地下管線相關資料進行現場核實,嚴格制定落實對燃氣管道、油氣管線、電力管線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八)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審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落實消防安全具體措施,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動火管理制度辦理相應手續,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應配備滅火器材,動火作業前應對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并安排動火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后,應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九)涉及建筑保溫材料的,施工單位應編制外墻保溫專
項施工方案,實施樣板示范制度,對保溫材料與基層之間的拉伸粘結強度進行現場拉拔試驗,粘結面積比進行剝離檢驗。及時清理周邊可燃物,設置臨時水源和滅火器材,嚴格控制火源,嚴防違規施工作業引燃建筑保溫材料。
(十)涉及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進行作業)的,嚴格落實防護保障措施到位(安全防護欄、安全網、防墜落平臺)、作業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到位(安全帶、安全繩、防滑鞋)、作業現場管理到位(作業前檢查、惡劣天氣管控、現場監管)。
(十一)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有監護等有關要求,作業時現場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裝修人組織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裝修人或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并落實本辦法施工單位相關主體責任,保障施工人員安全及周邊環境安全。
第四章監管職責
第十條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實施轄區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記,廣泛告知信息登記具體方式,指導建設單位(房屋所有人)施工前進行信息登記,告知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
(二)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記抽查檢查比例,在“寧夏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系統”按照抽查比例隨機抽取項目進行現場檢查。
(三)抽查發現或經其他部門(個人)報送發現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五)發現屬于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組織開展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房屋管理機構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安全防范服務的監督管理;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限額以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職責范圍內市政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戶外廣告設施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工作情況及時請示屬地政府根據鄉鎮(街道)人員機構設置等明確其承擔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應職責,或報請屬地政府明確相關部門承接相應職責。
第十三條受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登記的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安全防范服務,及時將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現場的巡查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單位。
對于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小區,房屋管理機構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房屋管理機構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加強群防群治,鼓勵公眾對違法建設、施工安全隱患問題等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有管理權限的其他部門反映,也可通過“12345”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關于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處理,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1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表
| 一、工程基本信息 | |||||
|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
| 建設單位(個人)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身份證號碼) | ||||
| 建設單位(個人) 負責人姓名 | 身份證 號碼 | 聯系電話 | |||
| 施工單位名稱 | 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施工單位負責人 | 注冊執 業證號 | 聯系電話 | |||
| 安全管理人員 | 證號 | 聯系電話 | |||
| 工程類別(在對應項目上打√) | 1.房建工程(新建□改、擴建□裝飾裝修□) 2.市政工程£ 3.園林綠化工程£ 4.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工程£ 5.既有建筑外墻保溫工程£ | ||||
| 建設規模 | (合同額等指標) | ||||
| 主要施工內容(行為) | |||||
| 計劃工期 | 年月日-年月日 | ||||
| 二、建設單位(個人)應提供的資料 | |||||
| 1房屋權屬手續等。£ 2.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工程承發包合同關鍵頁。£ 3.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安全責任清單》,施工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安全責任清單》。£ 4.滿足施工技術要求的施工圖紙或選用的設計通用圖和標準圖集。£ 5.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線調查情況。£ | |||||
| 三、備注 | |||||
| 1.申請單位(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2.本表一式兩份,登記機構和辦理人各留一份。 | |||||
附件2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檢查記錄表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 序號 | 類別 | 檢查內容 | 是否存在問題 | 問題描述及整改要求 | |
| 是 | 否 | ||||
| 1 | 信息管理 | 是否在開工前按要求進行信息登記。 | |||
| 2 | 是否將工程項目肢解為若干小型工程,規避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 ||||
| 3 | 施工準備 | 是否選取具有相應資質或相應條件的施工單位。 | |||
| 4 | 是否查驗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 ||||
| 5 | 是否簽訂施工合同,明確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 | ||||
| 6 | 是否保障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明確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等。 | ||||
| 7 | 涉及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建筑小型工程,是否制定應急預案及疏散方案,是否落實防火分隔措施。 | ||||
| 8 | 挖掘工程開工前是否開展地下管線調查,清楚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對接配合,挖掘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 | ||||
| 9 |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是否按規定出具設計方案。 | ||||
| 10 | 人員管理 | 施工現場是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與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的是否一致。 | |||
| 11 | 電工、架子工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 ||||
| 12 | 有無盲目指揮、違規作業、壓縮合理工期的行為。 | ||||
| 13 | 是否向施工人員提供合格安全防護用品;施工人員是否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 | ||||
| 14 | 現場管理 | 施工作業區域是否有護欄圍擋、警示、提醒、指引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 | |||
| 15 | 施工區是否與社會人員活動區、經營場所營業區等社會場所有效分隔。 | ||||
| 16 | 施工臨邊、洞口位置是否設置臨邊防護措施;高處作業是否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 ||||
| 17 | 動火作業是否經過審批,作業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專人監護,現場是否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 ||||
| 18 | 施工機具是否破損;切割機、角磨機、電焊機等施工機具是否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 ||||
| 19 | 臨時用電是否規范,有無安全保護措施;電線電纜有無破損、泡水、私接亂拉等現象。 | ||||
| 20 | 現場是否使用危險物品,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要求。 | ||||
| 21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控情況,是否按照方案施工,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 ||||
| 22 | 揚塵防治 | 施工現場是否落實揚塵防治6個標準化措施。 | |||
| 23 |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是否按要求收集、處置到位。 | ||||
| 24 | 其他 | 其他安全事項。 | |||
檢查單位:檢查人:被檢查人簽字: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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