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規發〔2025〕19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5年第14次廳務會、第26次黨組會研究審議通過,決定對《關于加強我區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若干規定》(寧建規發〔2023〕3號)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具體如下: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應用信用評價結果,不得利用信用評價結果設置不合理條件,阻礙市場準入。
二、刪除第十六條“現場監理部人員配備數量和配置標準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寧建<規>;發〔2022〕2)號執行”。
上述修訂內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寧建規發〔2023〕3號文件保持一致。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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