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
根據《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認定辦法》(浙建〔2023〕14號)(以下簡稱為《認定辦法》),現就做好2024年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申請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根據《認定辦法》相關規定的條件。
其中:建筑工業化示范企業中“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按照《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實施,本次申請不作受理。支持山區26縣(市、區)建筑工業化發展,其申請示范城市時相關指標按照規定按0.75計折。
二、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根據申請項目規定的條件,對照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按順序匯總成冊(申請表一式兩份,不需裝訂成冊),并提供電子文檔(每份材料單獨掃描pdf文件)。
(一)示范城市
《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申請表》(附件1),及相關佐證材料。
(二)示范企業
《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企業申請表》(附件2),及相關佐證材料。
(三)示范基地
《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佐證材料。
(四)示范項目
《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申請表》(附件4),及相關佐證材料。
三、申請程序
1. 申請示范的單位,向所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其中:申請示范城市的,直接向省建設廳提出申請。
2. 經所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行文推薦上報省建設廳。
3. 我廳將組織專家對申請的示范進行評審,經審定并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4. 對原認定為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的(原示范項目已竣工驗收合格的,不需申請復評),給予一年過渡期,至2025年3月1日后需符合《認定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我廳將于年底前開展復評工作。
對同時擁有國家級示范城市或產業基地稱號的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近三年內國家級示范城市或產業基地復評合格的,其省級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有效期自動續延,不重復進行復評。
四、相關要求
1. 請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本轄區相關企業積極申請建筑工業化示范,并做好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
2. 申請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工業化示范的,一律取消其申請資格,予以全省通報,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建筑工業化示范。
3. 我廳將推進示范認定數字化工作,凡認定為示范的,其相關信息需錄入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監管服務平臺(“浙里建造”)。
4.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請于3月30日前將申請材料(附u盤)統一匯總后報省建管總站。
聯系人:金婧靚、段蘇倩,電話:81050929、81050928。地址:杭州市拱墅區密渡橋路51-1號。
附件: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