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單一來源采購的申報、審批和執行,加強政府采購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 )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規定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與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
第三條 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項目號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公示內容還應當包括專家論證意見,具體為:專家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家 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專家論證應由采購人組織,論證專家應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人數應為3人及以上單數,專家費用由采購人承擔。
第四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論證專家進行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 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異議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 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情形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具體審批流程為:
公示無異議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單一來源采購計劃、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請審批表及詳細的書面情況說明。公示有異 議,但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采購小組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采購小組由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評審 專家由采購人在重慶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采購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八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編制單一來源協商文件,明確項目具體要求。單一來源采購小組應當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資格性、符合性審查,確保供應 商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單一來源協商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單一來源采購小組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本規定第三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規定》(渝財采購〔20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