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同時具備合法有效的(1)(2)資質: (1)自然資源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甲級資質; (2)自然資源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項目負責人1人(施工負責人兼任,聯合體投標的須是聯合體牽頭人的人員),具有地質類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4.專職安全員1人(聯合體投標的須是聯合體牽頭人的人員),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3)。 5.勘察設計負責人1人(聯合體投標的須是承擔勘察設計的成員方人員),具有巖土類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6.投標人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 7.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取消省外建筑企業和人員進粵信息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建市〔2015〕52號規定,廣東省省外進粵建筑企業和人員須在“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和登記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并通過數據規范檢查。 8.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聯合體所有成員數量不得超過 2個,聯合體各方必須按本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的權利義務,同時滿足勘察設計和施工資質要求的單位可單獨投標; (2)聯合體資質按照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分工認定。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參加本項目的投標; (4)聯合體中承擔工程施工的成員是本項目的牽頭人,聯合體各方均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5)聯合體牽頭人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應認為已代表了聯合體各成員的真實情況; (6)盡管委任了聯合體牽頭人,但聯合體各成員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