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1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一條 |
2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二條 |
3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三條 |
4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57號)第三十條 |
5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五條 |
6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7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
8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57號)第三十條 |
9 | 對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57號)第三十條 |
10 | 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11 | 對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12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九條 |
13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條 |
14 | 對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三條 |
15 | 對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四條 |
16 | 對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
17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三十二條 |
18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19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20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21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
22 | 對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十七條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第二十九條 |
23 | 對《土地復墾條例》實施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七條 |
24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或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第五十一條 |
25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九條 |
26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備案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
27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二條 |
28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三條 |
29 | 對土地使用者不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30 | 對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行政處罰(不含閑置土地) | 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七條 《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 |
31 | 對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形成閑置土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十四條??????????????????????????????????????????????????????????????????????????????????????????????? 《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
32 |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六條 |
33 | 對轉讓房地產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六條 |
34 | 未取得探礦權勘查礦產資源、超過探礦權登記的勘查區域勘查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 |
35 | 無權、越界開采以及油汽“探采合一”未取得采礦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 |
36 | 建設項目未經批準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第六十五條 |
37 | 探礦權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勘查作業的 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 |
38 | 無證開采以及油汽“探采合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 |
39 | 破壞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未按照保護性開采要求開采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 |
40 | 勘查活動結束后,探礦權人未及時對勘查區域進行清理或者未及時恢復受到破壞的地表植被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41 | 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或者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報送、故意報送虛假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條 |
42 | 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款、第七十一條 |
43 | 礦業權人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 |
44 |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六條 |
45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七條 |
46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八條 |
47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條 |
48 | 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49 | 對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二條 |
50 | 對不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一條 |
51 |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十四條 |
52 | 對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
53 | 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九條 |
54 | 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一條 |
55 | 對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 |
56 | 對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一條 |
57 | 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
58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二條 |
59 | 對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八條 |
60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三條 |
61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
62 | 對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
63 | 對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8號)第三十一條 |
64 | 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8號)第三十一條 |
65 | 對違反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六條 |
66 | 對違反規定侵占、損毀地質環境保護工程設施、設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三十一條 |
67 | 對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三條 |
68 | 對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
69 | 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六條 |
70 | 對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七條 |
71 | 對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八條 |
72 | 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三十條 |
73 | 對未對造成地質環境問題進行治理恢復或者恢復治理達不到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 |
74 | 對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進行采石、取土、采礦、放牧、砍伐、采砂、爆破等活動對地質遺跡造成危害或者破壞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 |
75 | 對非法采集地質遺跡標本和化石的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
76 | 對侵占、損毀、非法移動地質環境保護設備、設施和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
77 | 對礦山的開拓、采準及采礦工程不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87]42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
78 | 對礦山企業不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任意丟掉礦體,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87]42號)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
79 | 對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未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綜合回收或者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87]42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
80 | 對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87]4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
81 | 對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87]42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82 | 對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87]42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三條 |
83 | 對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三十條 |
84 | 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三十一條 |
85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一條 |
86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二十九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四十八條 |
87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88 | 對測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三十條 |
89 | 對測繪單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
90 | 對測繪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
91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七條 |
92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八條 |
93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九條 |
94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條 |
95 | 對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
96 | 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四十九條 |
97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條 |
98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一條 |
99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二條 |
100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三條 |
101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四條 |
102 | 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五條 |
103 | 對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三條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三十三條 |
104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105 |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106 | 對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 |
107 | 對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108 | 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109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泄露國家秘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
110 |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111 | 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三十一條 |
112 |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113 | ******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
114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115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116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
117 | 對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118 | 對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
119 | 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
120 | 對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4號)第三十二條 |
121 | 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三十一條? |
122 | 對城鄉規劃編制乙級資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1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123 | 對城鄉規劃編制乙級資質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1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124 | 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11號)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125 | 對建設單位未按期報送驗收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 |
126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11號)第二十六條 |
127 |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第八條 |
128 | 對土地復墾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五條、 第八條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第四十四條 |
129 | 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 《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條??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九條? |
130 | 對地質環境監測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二十七條??? |
131 | 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二條??? |
132 | 對可能造成地質環境破壞、引發地質災害的行為以及礦業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義務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
133 | 對區域內地質遺跡類資源、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 |
134 | 對礦產資源統計資料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3 號)第十二條 |
135 | 對測繪成果質量、測繪資質、地理信息及基礎測繪工作及外國組織或個人來華測繪等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條 、 第三十四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五條?? |
136 | 對建設工程定位、放線、驗線及正負零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三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
137 | 耕地開墾費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 |
138 | 不動產登記費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條 ******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第一條 |
139 | 證書工本費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第二條 |
140 | 臨時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
141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 |
142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十七條 |
143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四條 |
144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
145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
146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條 |
147 |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自然資發〔2019〕116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五條 |
148 | 不動產統一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56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三條 |
149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56號)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七條 |
150 | 土地開墾整理項目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五條 |
151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十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十二條 |
152 | 規劃核實與土地核驗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