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州市森林火災應急能力建設項目
信息指揮中心系統及預警平臺建設第2次答疑
(標段編號:HBSU-202509QG-******1)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各潛在投標人提出的有關(項目名稱)湖北省隨州市森林火災應急能力建設項目(標段名稱)湖北省隨州市森林火災應急能力建設項目信息指揮中心系統及預警平臺建設 招標文件的疑問答復如下:
1.貴單位于2025年10月8日對該項目進行了招標文件(資審文件)提前公示公告,2025年10月13日對該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公告,我單位報名該項目并下載閱讀了招標文件,發現10月13日正式報名下載的招標文件與前期提前公示公告的招標文件有部分差異,差異內容為: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24.爭議的解決,正式下載的招標文件無提前公示公告的24.1補充條款的5條實質性合同條款(24.1.1承包人有義務將隨州市重點區域前端森林防火視頻監控系統接入本項目森林防滅火信息指揮智能預警平臺,所涉及工作量及費用已包含在本項目中,發包人不再另行結算。24.1.2承包人責任對發包人提出的變更(包含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承包人都應無條件配合。24.1.3發包人進行的質量安全監督和各項檢查(含文明施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承包人應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成,否則,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2000~10000元/次的違約金;情節嚴重的,且經3次督促仍拒絕整改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責令承包人退場,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擔,并保留向承包人追償的權利。24.1.4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預付款的使用進行監督,確保預付款僅用于本項目,監督的方式包括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發票、轉賬記錄等。24.1.5承包人承諾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全部用于本項目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否則,視為承包人違約,承包人應按挪用金額的2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且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責令承包人退場,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追償的權利。)我單位認為該補充條款關系我方投標報價核算,在后期投標響應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需要遵守該補充條款要求,請貴單位進行澄清。
回復:后期投標響應及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該補充條款;原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合同部分重復的合同內容已刪除,請系統內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以最新的招標文件為準,其他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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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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