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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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我局組織開展了《成
都市錦江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修訂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2025年10月15日,反饋意見請發送電子郵件至郵箱:cdjjyc@163.com,郵件主題請
注明“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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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專賣局
?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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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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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錦江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專賣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三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錦江區內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適用本規劃,其中許可范圍為“卷煙本店零售、雪茄煙本店零售、消費類煙絲本店零售”的適用普通零售點(下文簡稱“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的適用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四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與普通零售點、電子煙產品零售點互不作為距離參照點,在總量控制區域內分開獨立計算;雪茄煙專營零售點變更或增加許可范圍的,應符合相應的合理布局規劃,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五條??零售點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提出申請。
?????????第二章 普通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 ?錦江區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采取 “總量”、“總量+間距”兩種基本布局模式。
第七條??根據錦江區消費結構、市場成熟度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將轄區分為11個區域(詳見附件1),分別劃為控制區域、均衡區域和發展區域,根據采集的區域常住人口增速、******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年度增長比例,綜合不同區域業態修正系數差異,計算R值(R=(ΔP×a+ΔG×b+ΔC×c+ΔI×d)×K+1 )(詳見附件2),各區域當年度零售點計劃投放數量,以上年度末該區域零售戶數為基礎,乘以對應R值得出(計算值四舍五入取整),具體分類情況如下:
(一)控制區(qu)域(yu)為春(chun)熙路-太(tai)古(gu)里商圈區(qu)域(yu),設置零售點實行數量與間距相結合模式,且相鄰零售點的間距不得低于40米。
(二)均衡區(qu)(qu)域(yu)為東(dong)大街(jie)區(qu)(qu)域(yu)、紅星路區(qu)(qu)域(yu)、青石橋區(qu)(qu)域(yu)、藍谷(gu)地區(qu)(qu)域(yu)、水碾河區(qu)(qu)域(yu)、翡翠城區(qu)(qu)域(yu)、沙(sha)河堡區(qu)(qu)域(yu)、東(dong)光區(qu)(qu)域(yu),設置(zhi)零售(shou)(shou)點實(shi)行數量與間距相(xiang)(xiang)結合(he)模式,且(qie)相(xiang)(xiang)鄰零售(shou)(shou)點的間距不得低(di)于30米。
(三)發展區域為(wei)芙蓉路區域、皇經樓(lou)區域,設置零售點實行數量與間距相結合模式,且相鄰零售點的間距不得低于20米。
第八條?特定區域零售點受各區域總量限制,并按照以下要求布局:
(一)交通樞紐,車站、地鐵站等站點內根據卷煙消費需求和流動人口數量,可設置3個零售點,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20米。
(二)旅游景點服務區(游客中心),已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在不違背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情況下,設置2個零售點。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經營戶在200戶以上的,零售點不超過5個;經營戶不足200戶的,零售點不超過2個;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20米。
(四)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戶數不足500戶的,內部可設置2******居民戶數500戶以上可設置3個零售點,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20米。
(五)部隊營區、工業園區等封閉的場所,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且不違背政府職能部門或相應管理方的要求。
(六)大專以上高等院校內,設置零售點不超過5個且不違背政府職能部門或相應管理方的要求,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20米。
(七)加油站,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允許的條件下,可設置1個零售點。
(八)商業綜合體、商場內,經營面積不足6000平方米內部可設置2個零售點,經營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可設置3個零售點,且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20米。
(九)獨棟建筑的賓館酒店,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多棟建筑的賓館酒店,可依據消費需求,增設1個零售點,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20米。
(十)商業寫字樓棟,其每棟一層商鋪未設置有零售點,其二層及以上商鋪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九條?為優化零售點的業態布局,對與卷煙互補性不強的娛樂服務業態和其他業態,設置零售點總數之和不超過上年度末轄區零售點總數的5%(轄區零售點總數×0.05=娛樂服務類+其他類)。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與其他零售點互不作為距離參照點,且不受業態總量限制。
第十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放寬合理布局規劃間距要求,不得突破總量的限制:
(一)殘疾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二)申請人為視力殘疾的一級盲、二級盲,聽力殘疾的一、二、三級,言語殘疾的一、二、三級,肢體殘疾的重度(一級)、中度(二級),且戶籍在錦江區的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15%。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在6個月內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幼兒園、青少年宮周圍,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主動配合辦理變更、歇業或注銷手續,且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遷址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50%。
(五)經營面積200㎡以上、且服務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商場、超市、連鎖便利店,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20%。
對于適用以上(一)和(二)類放寬情形,持相關部門合法的證件或證明申請以放寬條件辦證的,需規定實際經營者必須為本人或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經營形式為個體經營,且同一放寬資格在全市范圍內只能適用一次。對于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寬情形的,適用其放寬幅度較高的規定,放寬幅度不得累計。
第三章 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第十一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采取總量管理模式,錦江區轄區內雪茄煙專營零售點達到50戶總量上限時,不再新增雪茄煙專營零售點,按照“退一進一”原則辦理,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主營業務與雪茄煙零售業務無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數量不超過雪茄煙專營零售點規劃總數的4%,包括不限于文具店、傳真打印、洗滌洗浴、美容美發、化妝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療、通訊器材、電子商品、家具家電、五金建材、裝飾裝潢、車類售賣、汽車服務、彩票書報、中介服務、農畜養殖、花卉水果、糧油專營、服飾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遞配送站(點)及代收點、照相館、寵物店、棋牌室等。
第十三條 雪茄煙專營零售點經營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專門用于雪茄煙陳列、展示的設施;
(二)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煙儲存所需溫度、濕度條件的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十四條?為滿足特定人群消費為目的的經營場所,在不違背政府主管部門或管理方規定的情況下,可遵循以下規定進行合理布局,不受本規劃第十一條布局標準限制:
(一)旅游景點服務區內、IP地標(景區)打卡聚集區域內可設置2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二)特色商業街區內可設置3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三)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內部可設置3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四)四星級及以上賓館、酒店內可設置1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第四章 ?特殊情形
第十五條?特殊情形??
屬于以下情形的,不受合理布局規劃間距、總量的限制:
(一)烈士、因公犧牲軍警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在全市范圍內同期僅以此條件申領一個有效許可證的。
(二)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繼續經營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于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六個月內主動提供相關材料配合發證機關辦理注銷,并同時提交新辦申請的。
(三)因政策扶持需要,持有許可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其控股股東及其他投資股東均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的股東是由國有、國營企業參股或控股的,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以及校園周邊、青少年宮周邊零售戶主動配合遷址經營,因客觀原因消除后持證人申請變更回原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的。
第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為間距測量的參考點、不納入總量控制的參考基數:
(一)停止經營業務6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
(二)兩年內申請停業累計超過12個月的;
(三)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6個月以上的;
(四)拆遷等原因造成經營場所無法恢復的;
(五)取得許可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因歷史原因已取得許可證的煙攤、流動攤點、報刊亭等;
(七)零售點位于本發證機關管轄區域外的。
第五章 不予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資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三)申請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又申領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無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的;
(十)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學校、青少年宮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的區域;
******醫院、黨政機關內部等依照當地政府或機構明確規定不能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
(十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柜)、無人超市、電玩游戲機等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四)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經營場所條件要求
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購買、煙草配送及開展專賣監督管理進出應不受限制,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臺、樓梯間等。
(二)“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經營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符合成都市關于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相關要求。不包含地下室、************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與他人在同一經營場所的,應在空間上有明確分離或隔斷,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確區域界限,具有清晰明確的店面形象標識。
(三)工業園區(廠房)、部隊、監獄、高等院校、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封閉區域內,申請者應出具管理方同意經營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的相關證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規劃所稱“間距”通常是指相鄰零售點經營場所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參照《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專賣局實地核查測距標準》(繪圖)執行。
第二十條?關于核查。發證機關有權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時對固定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情況進行必要核查,包含但不限于核實房屋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如無法通過數據交換等方式提取,申請人有義務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適用放寬情形或特殊情形申領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規劃中“以上”、“不得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學校,具有辦學資質、取得相關證照,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幼兒園是指具有辦學資質、取得相關證照,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關于業態標準。合理布局規劃中具體業態認定標準按照《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GB/T18106-2021)進行核定,實地核查無法認定業態的,視為其他業態。
第二十四條??錦江區煙草專賣局在公開發布合理布局規定時,同步公示各區域現有零售戶戶數、擬投放數量、現有零售戶許可證號、經營地址信息,以及娛樂服務類、其他類可核發的許可證數量;并于每年第1個工作日公示當年度各區域現有零售戶戶數、擬投放數量、現有零售戶許可證號、經營地址信息,以及娛樂服務類、其他類可核發的許可證數量,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關于所在區域許可證數量已飽和的相關配套制度,另行下發通知。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關于新舊條款適用。本規劃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由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專賣局2024年6月1日實施的《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錦江煙專〔2024〕2號)同時(shi)廢止。本(ben)規定實施前(qian)的行政許可申請,仍按(an)照《成都(dou)市成都市錦江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錦江煙專〔2024〕2號)辦(ban)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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