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購人名稱:******人民政府?
二、 采購項目名稱:莊河市荷花山鎮小城鎮道路基礎設施提升工程?
三、 采購項目編號:DXZ******?
四、 采購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1.項目編號:DXZ******
2.項目名稱:莊河市荷花山鎮小城鎮道路基礎設施提升工程
3.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4.預算金額:17.263848萬元
5.最高限價:17.263848萬元
******醫院道路改造1段長234m、寬3.0m/2.0m,采用18cm厚C30砼路面;改造2段長118m,平均寬度3.66m,采用200×100×60mm本地透水砼磚路面;姜屯南街、北街巷道改造共計9條,總長570m,巷道寬度1.1-3.1m,采用200×100×60mm本地透水砼磚路面。(具體內容以工程量清單和設計圖紙為準)。
7.項目完成期限:2025年10月30日前完工(具體開竣工時間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本項目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采購;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投標人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無在處罰期內的不良行為記錄;
(3)投標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無負責的在建項目且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無處罰期內的不良記錄。
注:A.截至開標前,經“信用中國”網站(******)、“信用遼寧”網站(******)、“信用大連”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網站(******)查詢,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不得參加本采購項目。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采取截屏等方式留存。
B.供應商三年內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不得參加本采購項目。
C.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三)獲取采購文件
1、時間:2025年09月25日至2025年09月30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街道龍王廟村建設大街一段275號)。
3、報名要求:
申請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攜帶下列資質證件復印件一套(復印件須加蓋公章)至招標代理機構購買招標文件:
A.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B.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身份證明(須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人簽字);
C.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D.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及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E.項目負責人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有限******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4、方式:現場購買
5、售價:500元整(人民幣,售后不退)
(四)響應文件提交
1、截止時間:2025年10月09日10點30分(北京時間)
******街道龍王廟村建設大街一段275號)
(五)開啟
1、時間:2025年10月09日10點30分(北京時間)
******街道龍王廟村建設大街一段275號)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七)其他補充事宜
已報名成功的供應商應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及磋商會議時間以前關注“大連市政府采購網”本項目相關信息,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該供應商自行負責。
五、 聯系方式
1、采購代理機構名稱:?******有限公司?
聯系人:?宋承東、吳軍樂?
聯系電話:?0411-******?
傳真:?0411-******?
地址:?******街道龍王廟村建設大街一段275號?
2、采購人名稱:?******人民政府?
聯系人:?王家旺?
聯系電話:?0411-******?
傳真:?/?
地址:?莊河市荷花山鎮芙蓉村姜屯?
******財政局轉發關于公布2021-2022年度遼寧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大財采【2020】1086號)相關規定,本項目屬于采購單位自行組織的非政府采購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不納入財政部門監管范圍。凡涉及與本項目有關的詢問、質疑、投訴、舉報等事宜,供應商應向代理機構(如有)、采購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