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清遠市連州市瑤安瑤族鄉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建設項目答疑公告01號
潛在投標人:
******人民政府委托,代理2025年度清遠市連州市瑤安瑤族鄉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建設項目招標。現就本項目提疑內容作以下答疑:
******人民政府 貴單位于2025年9月5日在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遠市)發布2025年度清遠市連州市瑤安瑤族鄉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建設項目招標公告,我司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鄭重向貴單位提出如下異議: 《2025年度清遠市連州市瑤安瑤族鄉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要求“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自行進行現場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項目實施情況,中標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現場情況等為由有意拖延工期。潛在投標人應攜帶《現場踏勘證明書》及其要求的資料復印件提前和招標代理聯系,經核對無誤后自行踏勘現場,待踏勘時間結束后由招標代理對現場踏勘證明書蓋章確認統一發放。投標人提供現場踏勘證明掃描件并加蓋公章,踏勘證明掃描件放入投標文件內。”該項目為電子標,該行為存在提前預知有效投標人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建設局發布的《關于明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組織現場踏勘有關問題的通知》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及其條例釋義“潛在投標人收到有關踏勘現場的通知后自愿放棄踏勘現場的,不屬于本條規定”,即踏勘是自愿而非強制。因此,招標人(招標代理)不得將潛在投標人是否參加現場踏勘作為資格審查或評標加分條件之一,不得以潛在投標人是否參加踏勘為條件來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招標人確實是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但法律法規并未賦予招標人強制要求特定人員(如法人或建造師)必須參加的權利。踏勘是招標人提供的輔助性信息獲取渠道,而非投標前置條件。潛在投標人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未參與踏勘并不會影響其投標資格。貴單位在設置招標文件時,卻設置未參與踏勘現場按自動放棄投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貴單位已涉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基于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司懇請貴單位對招標文件中涉及評標依據的條款予以修正,以確保招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及合規性。
答:本項目已發布《2025年度清遠市連州市瑤安瑤族鄉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建設項目更正公告02號》,詳見該公告內容。
原招標文件若本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公告內容為準。各潛在投標人應先閱讀該公告的內容。招標文件中未涉及上述內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標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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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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