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門:******建設局
住所地:嘉興市南湖區凌公塘路1733號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職務:局長
征收實施單位:******辦事處
住所地:嘉興市南湖區七星路358號
法定代表人:黃元良,職務:主任
被征收人:丁xx,男,漢族,住嘉興市南湖區。
被征收房屋地址:東柵鎮大街1幢營業2室。
******人民政府于******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南政發〔2025〕7號),同日發布公告,對東至永豐路、南至甪里街、西至原石油機械廠、北至原石油機械廠宿舍的甪里街地************辦事處。本項目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為******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抽簽過程經嘉興市譽天公證處現場公證[公證書編號為:(2025)浙嘉譽內證字第2363號]。
前述征收決定作出時,被征收人丁xx所有的坐落于東柵鎮大街1幢營業2室處于征收范圍內,為未經產權登記建筑,經丁xx******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該未經登記建筑進行了調查認定,認定結果為合法建筑,建筑面積為27.1******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浙中衡嘉[2025]房第ES0010號-2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戶評估報告》確認,被征收房屋價值395952元,裝修物附屬物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未能入戶查勘,待條件成熟后再行評估確定。
根據《甪里街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簽約期限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之日起60日內,即簽約期限屆滿之日為202******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日作出公告,簽約期變更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之日起90日內,即簽約期延長至2025年8月10日。
由于丁xx(戶)未在前述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本機關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征補告﹝2025﹞7號),并于2025年8月29日送達丁xx(戶),告知補償決定方案、選擇方式及期限(15日)。在規定期限內,丁xx(戶)未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
為確保甪里街地塊房屋征收項目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及《嘉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等規定,并結合《嘉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辦法》(嘉政辦發〔2022〕28號)、《甪里街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結合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表達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不滿意的情形,本機關作出如下征收補償決定:
一、對被征收人丁xx所有的東柵鎮大街1幢營業2室進行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獲得貨幣補償為:
1.被征收房屋評估價:395952元;
2.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的10%貨幣補償獎勵:39595.2元;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19797.6元;
4.被征收房屋搬遷費:1500元。
以上款項合計:456844.8元,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給被征收人。裝修物附屬物補償價格待評估條件成熟且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給被征收人。
二、丁xx(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東柵鎮大街1幢營業2室被征收房屋騰空移交征收部門拆除,同時領取貨幣補償款。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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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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