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持續優化布局模式,保持轄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我局組織開展了《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修訂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2025年10月15日,反饋意見請發送電子郵件至郵箱:******,郵件主題請注明“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
2025年9月15日
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金牛區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金牛區轄區內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適用本規劃。其中,許可范圍為“卷煙本店零售、雪茄煙本店零售、消費類煙絲本店零售”的,適用普通零售點布局標準;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的,適用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四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普通零售點、電子煙產品零售點,互不作為距離參照點,在總量控制區域內分開獨立計算;雪茄煙專營零售點變更或增加許可范圍的,應符合相應的合理布局規劃,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五條零售點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提出申請。
第二章普通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六條金牛區轄區內普通零售點布局實行總量、間距、總量與間距相結合模式。
第七條根據金牛區發展規劃、市場成熟度、人口密度及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將轄區劃分為控制區域和發展區域,具體分類情況如下:
(一)控制區域為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內側)區域,設置普通零售點實行總量與間距相結合模式。總量上限為近五年每年末該區域內普通零售點數量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食品煙酒類消費支出增長率”出現正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食品煙酒類消費支出增長率)÷3]。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該區域普通零售點數量達到總量上限時,不再增設普通零售點。
(二)發展區域為二環路以外(含二環路外側)區域,設置普通零售點實行間距模式。在該區域內設置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第八條以滿足特定人群消費為主要目的的特殊區域,按以下標準設置普通零售點,處于控制區域內時,不得突破該區域總量的限制:
(一)火車站內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10個;茶店子客運站、北門客運站等長途汽車站內以提供即食商品、飲料、煙酒及日用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5個;地鐵軌道交通站點內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每個站點內可設置3個普通零售點。設置普通零售點時,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15米。
(二)旅游景點服務區(游客中心)內設置普通零售點,一個旅游景區內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3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入駐商戶不足200戶的,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5個;入駐商戶在200戶以上的,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8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15米。
(四)成都國際商貿城按分區市場設置普通零售點,其中以經營農副產品、******居、汽車配件、中藥材、電子產品等的分區市場,每個分區市場內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5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15米。
******居民住宅小區內部,按住戶不足1000戶的,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住戶每超過1000戶,可增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間距不少于30米。
(六)大專以上高等院校內部,在校師生人數3000人以下的,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每超過3000人,可以增設1個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七)部隊、監獄、駕校訓練場、建筑工地生活區等較為封閉的場所內部,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八)商業綜合體內部,入駐商家不足200戶的,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入駐商家在200戶以上的,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3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九)商業寫字樓棟、公寓樓棟,其每棟一層商鋪未設置有普通零售點,其二層及以上商鋪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
(十)賓館、酒店、茶樓等娛樂服務業態經營場所內部,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條為優化卷煙零售市場資源配置,對于經營業態為娛樂服務類、其他類的,設置普通零售點時,除滿足總量、間距及特殊區域設置標準外,娛樂服務類按不超過上年度末轄區普通零售點總數的2%、其他類按不超過上年度末轄區普通零售點總數的2%進行總量控制。通過評定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內部,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不受該條款總量限制。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放寬合理布局規劃間距要求,不得突破總量的限制:
(一)殘疾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二)申請人為視力殘疾的一級盲、二級盲,聽力殘疾的一、二、三級,言語殘疾的一、二、三級,肢體殘疾的重度(一級)、中度(二級),且戶籍所在地為金牛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15%。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在6個月內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幼兒園、青少年宮周圍,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主動配合辦理變更、歇業或注銷手續,且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遷址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五)經營面積200㎡以上、且服務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商場、超市、連鎖便利店,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20%。
對于適用以上(一)、(二)類放寬情形,持相關部門合法的證件或證明申請以放寬條件辦證的,需規定實際經營者必須為本人或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經營形式為個體經營,且同一放寬資格在成都市范圍內只能適用一次。對于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寬情形的,適用其放寬幅度較高的規定,放寬幅度不得累計。
第三章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十一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采取總量管理模式,金牛區轄區內雪茄煙專營零售點達到60戶總量上限時,不再新增雪茄煙專營零售點,按照“退一進一”原則辦理,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為優化卷煙零售市場資源配置,對于主營業務與雪茄煙零售業務無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設置雪茄煙專營零售點按不超過雪茄煙專營零售點規劃總數的2%進行總量控制。此類業態包括但不限于文具店、傳真打印、洗滌洗浴、美容美發、化妝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療、通訊器材、電子商品、家具家電、五金建材、裝飾裝潢、車類售賣、汽車服務、彩票書報、中介服務、農畜養殖、花卉水果、糧油專營、服飾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遞配送站(點)及代收點、照相館、寵物店、棋牌室等。
第十三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經營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專門用于雪茄煙陳列、展示的設施;
(二)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煙儲存所需溫度、濕度條件的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十四條為滿足特定人群消費為目的的經營場所,在不違背政府主管部門或管理方規定的情況下,可遵循以下規定進行合理布局,不受本規劃第十一條布局標準限制:
(一)火車站內可設置2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二)旅游景點服務區內可設置2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三)特色商業街區內可設置3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四)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內部可設置3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五)四星級及以上賓館、酒店內可設置1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第四章特殊情形
第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合理布局規劃總量、間距的限制:
(一)烈士、因公犧牲軍警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在成都市范圍內同期僅以此條件申領一個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工商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繼續經營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于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一年內主動提供相關材料配合發證機關辦理注銷,并同時提交新辦申請的。
(三)因政策扶持需要,持有許可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其控股股東及其他投資股東均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的股東是由國有、國營企業參股或控股的,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以及校園周邊、青少年宮周邊零售戶主動配合遷址經營,因客觀原因消除后持證人申請變更回原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的。
第五章不予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資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三)申請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又申領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無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的;
(十)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的區域;
******醫院、黨政機關內部等依照當地政府或機構明確規定不能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
(十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柜)、無人超市、電玩游戲機等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四)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不作為參考點的情形
第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為間距測量的參考點:
(一)停止經營業務6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
(二)兩年內申請停業累計超過12個月的;
(三)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6個月以上的;
(四)拆遷等原因造成經營場所無法恢復的;
(五)取得許可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因歷史原因已取得許可證的煙攤、流動攤點、報刊亭等;
(七)零售點位于金牛區管轄區域外的。
第七章經營場所條件
第十八條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購買、煙草配送及開展專賣監督管理進出應不受限制,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臺、樓梯間等。
(二)“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經營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符合成都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相關要求。不包含地下室、************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與他人在同一經營場所的,應在空間上有明確分離或隔斷,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確區域界限,具有清晰明確的店面形象標識。
(三)工業園區(廠房)、部隊、監獄、高等院校、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封閉區域內,申請者應出具管理方同意經營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的相關證明。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劃所稱“間距”通常是指相鄰零售點經營場所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參照《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實地核查測距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劃中“以上”、“不超過”、“不少于”均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具體業態認定標準按照《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gb/t 18106-2021)進行核定,實地核查無法認定業態的,視為其他業態。
******幼兒園的范圍為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
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有權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時對固定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情況進行必要核查,包含但不限于核實房屋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如無法通過數據交換等方式提取,申請人有義務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適用放寬情形或特殊情形申領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通過在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公示欄等途徑公示相關數據。
(一)于每年第一個工作日對社會公示當年度控制區域普通零售點總量上限、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普通零售點總量上限、雪茄煙專營零售點總量上限,從公示次日起計算,三個工作日后執行。
(二)于每季度第一個工作日對社會公示現有零售戶戶數,以及現有零售戶許可證號、經營地址信息。
(三)于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對社會公示現有零售戶戶數、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零售戶戶數、擬投放數量。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由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2024年6月1日實施的《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金牛煙專〔202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的行政許可申請,仍按照《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金牛煙專〔2024〕3號)辦理。
特此公告
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
2025年9月15日
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金牛區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金牛區轄區內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適用本規劃。其中,許可范圍為“卷煙本店零售、雪茄煙本店零售、消費類煙絲本店零售”的,適用普通零售點布局標準;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的,適用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四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普通零售點、電子煙產品零售點,互不作為距離參照點,在總量控制區域內分開獨立計算;雪茄煙專營零售點變更或增加許可范圍的,應符合相應的合理布局規劃,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五條零售點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提出申請。
第二章普通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六條金牛區轄區內普通零售點布局實行總量、間距、總量與間距相結合模式。
第七條根據金牛區發展規劃、市場成熟度、人口密度及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將轄區劃分為控制區域和發展區域,具體分類情況如下:
(一)控制區域為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內側)區域,設置普通零售點實行總量與間距相結合模式。總量上限為近五年每年末該區域內普通零售點數量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食品煙酒類消費支出增長率”出現正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食品煙酒類消費支出增長率)÷3]。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該區域普通零售點數量達到總量上限時,不再增設普通零售點。
(二)發展區域為二環路以外(含二環路外側)區域,設置普通零售點實行間距模式。在該區域內設置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第八條以滿足特定人群消費為主要目的的特殊區域,按以下標準設置普通零售點,處于控制區域內時,不得突破該區域總量的限制:
(一)火車站內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10個;茶店子客運站、北門客運站等長途汽車站內以提供即食商品、飲料、煙酒及日用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5個;地鐵軌道交通站點內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每個站點內可設置3個普通零售點。設置普通零售點時,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15米。
(二)旅游景點服務區(游客中心)內設置普通零售點,一個旅游景區內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3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入駐商戶不足200戶的,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5個;入駐商戶在200戶以上的,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8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15米。
(四)成都國際商貿城按分區市場設置普通零售點,其中以經營農副產品、******居、汽車配件、中藥材、電子產品等的分區市場,每個分區市場內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5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15米。
******居民住宅小區內部,按住戶不足1000戶的,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住戶每超過1000戶,可增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間距不少于30米。
(六)大專以上高等院校內部,在校師生人數3000人以下的,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每超過3000人,可以增設1個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七)部隊、監獄、駕校訓練場、建筑工地生活區等較為封閉的場所內部,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八)商業綜合體內部,入駐商家不足200戶的,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入駐商家在200戶以上的,設置普通零售點不超過3個,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九)商業寫字樓棟、公寓樓棟,其每棟一層商鋪未設置有普通零售點,其二層及以上商鋪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
(十)賓館、酒店、茶樓等娛樂服務業態經營場所內部,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相鄰普通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條為優化卷煙零售市場資源配置,對于經營業態為娛樂服務類、其他類的,設置普通零售點時,除滿足總量、間距及特殊區域設置標準外,娛樂服務類按不超過上年度末轄區普通零售點總數的2%、其他類按不超過上年度末轄區普通零售點總數的2%進行總量控制。通過評定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內部,可設置1個普通零售點,不受該條款總量限制。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放寬合理布局規劃間距要求,不得突破總量的限制:
(一)殘疾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二)申請人為視力殘疾的一級盲、二級盲,聽力殘疾的一、二、三級,言語殘疾的一、二、三級,肢體殘疾的重度(一級)、中度(二級),且戶籍所在地為金牛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15%。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在6個月內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幼兒園、青少年宮周圍,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主動配合辦理變更、歇業或注銷手續,且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遷址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
(五)經營面積200㎡以上、且服務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商場、超市、連鎖便利店,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20%。
對于適用以上(一)、(二)類放寬情形,持相關部門合法的證件或證明申請以放寬條件辦證的,需規定實際經營者必須為本人或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經營形式為個體經營,且同一放寬資格在成都市范圍內只能適用一次。對于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寬情形的,適用其放寬幅度較高的規定,放寬幅度不得累計。
第三章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十一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采取總量管理模式,金牛區轄區內雪茄煙專營零售點達到60戶總量上限時,不再新增雪茄煙專營零售點,按照“退一進一”原則辦理,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為優化卷煙零售市場資源配置,對于主營業務與雪茄煙零售業務無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設置雪茄煙專營零售點按不超過雪茄煙專營零售點規劃總數的2%進行總量控制。此類業態包括但不限于文具店、傳真打印、洗滌洗浴、美容美發、化妝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療、通訊器材、電子商品、家具家電、五金建材、裝飾裝潢、車類售賣、汽車服務、彩票書報、中介服務、農畜養殖、花卉水果、糧油專營、服飾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遞配送站(點)及代收點、照相館、寵物店、棋牌室等。
第十三條雪茄煙專營零售點經營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專門用于雪茄煙陳列、展示的設施;
(二)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煙儲存所需溫度、濕度條件的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十四條為滿足特定人群消費為目的的經營場所,在不違背政府主管部門或管理方規定的情況下,可遵循以下規定進行合理布局,不受本規劃第十一條布局標準限制:
(一)火車站內可設置2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二)旅游景點服務區內可設置2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三)特色商業街區內可設置3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四)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內部可設置3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五)四星級及以上賓館、酒店內可設置1個雪茄煙專營零售點。
第四章特殊情形
第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合理布局規劃總量、間距的限制:
(一)烈士、因公犧牲軍警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在成都市范圍內同期僅以此條件申領一個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工商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繼續經營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于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一年內主動提供相關材料配合發證機關辦理注銷,并同時提交新辦申請的。
(三)因政策扶持需要,持有許可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其控股股東及其他投資股東均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的股東是由國有、國營企業參股或控股的,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以及校園周邊、青少年宮周邊零售戶主動配合遷址經營,因客觀原因消除后持證人申請變更回原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的。
第五章不予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資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三)申請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又申領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無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的;
(十)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的區域;
******醫院、黨政機關內部等依照當地政府或機構明確規定不能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
(十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柜)、無人超市、電玩游戲機等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四)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不作為參考點的情形
第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為間距測量的參考點:
(一)停止經營業務6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
(二)兩年內申請停業累計超過12個月的;
(三)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6個月以上的;
(四)拆遷等原因造成經營場所無法恢復的;
(五)取得許可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因歷史原因已取得許可證的煙攤、流動攤點、報刊亭等;
(七)零售點位于金牛區管轄區域外的。
第七章經營場所條件
第十八條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購買、煙草配送及開展專賣監督管理進出應不受限制,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臺、樓梯間等。
(二)“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經營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符合成都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相關要求。不包含地下室、************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與他人在同一經營場所的,應在空間上有明確分離或隔斷,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確區域界限,具有清晰明確的店面形象標識。
(三)工業園區(廠房)、部隊、監獄、高等院校、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封閉區域內,申請者應出具管理方同意經營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的相關證明。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劃所稱“間距”通常是指相鄰零售點經營場所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參照《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實地核查測距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劃中“以上”、“不超過”、“不少于”均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具體業態認定標準按照《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gb/t 18106-2021)進行核定,實地核查無法認定業態的,視為其他業態。
******幼兒園的范圍為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
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有權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時對固定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情況進行必要核查,包含但不限于核實房屋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如無法通過數據交換等方式提取,申請人有義務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適用放寬情形或特殊情形申領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通過在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公示欄等途徑公示相關數據。
(一)于每年第一個工作日對社會公示當年度控制區域普通零售點總量上限、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普通零售點總量上限、雪茄煙專營零售點總量上限,從公示次日起計算,三個工作日后執行。
(二)于每季度第一個工作日對社會公示現有零售戶戶數,以及現有零售戶許可證號、經營地址信息。
(三)于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對社會公示現有零售戶戶數、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零售戶戶數、擬投放數量。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由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專賣局2024年6月1日實施的《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金牛煙專〔202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的行政許可申請,仍按照《成都市金牛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金牛煙專〔2024〕3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