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規發〔2025〕10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
根據《住房租賃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等法規、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經紀機構從業管理
(一)嚴格落實備案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服務機構”)應依法向委托人提供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銷售和二手房買賣、租賃的代理、居間等經紀服務。經紀服務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備案信息變更或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或注銷手續。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通過全區“互聯網+智慧房產”服務平臺,督促指導屬地經紀服務機構按照“應進盡進、應備盡備”要求,務必于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對經紀服務機構逐一核查造冊,全覆蓋依法辦理備案、變更和注銷手續。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為經紀服務機構核查、備案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經紀服務機構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其從業人員名單一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紀機構從事業務。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和教育培訓,經紀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當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從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經紀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代收費用。
(三)加強登記備案信息公示。經紀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等內容,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工作聯動,對接共享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市場主體登記和備案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變更、注銷)信息,提醒消費者防范交易風險,審慎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
二、規范經紀服務運營行為
(一)明確經紀服務內容。經紀服務機構要在經營場所或通過線上方式公示所提供的經紀服務,經紀服務公示內容包括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其中:基本服務包括房源客源信息、帶客戶看房、簽訂房屋交易或住房租賃合同、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等一攬子必要服務;延伸服務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交易當事人委托提供的代辦貸款等額外服務,每項服務單獨提供服務的應逐項進行公示。
(二)規范經紀服務收費。經紀服務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分檔模式。經紀服務機構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房地產互聯網平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的經紀服務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經紀服務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經紀服務機構、房地產互聯網平臺、相關行業組織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
(三)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經紀服務機構應區分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逐項公示服務收費標準,主動通過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線上或線下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嚴禁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除交易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政府另有規定外,經紀服務收費應由交易各方分別承擔,不得強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收費明細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相應費用。
三、加強經紀服務日常監管
(一)加強服務合同管理。經紀服務機構應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存量房買賣合同》等示范文本簽訂房屋交易或租賃合同,明確交易核心條款,減少合同糾紛,并及時在全區“互聯網+智慧房產”服務平臺完成合同備案。網簽備案合同作為不動產登記、稅務核繳稅費、公積金貸款審批、商業貸款辦理、交易資金監管及業主個人事項辦理的重要依據,同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前,交易當事人可申請變更或注銷合同,協商解除合同的,需共同到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材料并采集影像資料,經司法文書確認合同解除、無效或撤銷的,可單方申請撤銷備案合同。
(二)落實房源核驗制度。經紀服務機構發布房源須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要求,房屋信息應與不動產登記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個人通過“寧好房”等信息平臺發布自有房源的,平臺需核驗委托人及擬交易房源真實情況,委托人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客戶個人信息。
(三)嚴格交易資金監管。二手房交易資金及住房租賃資金應全部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范圍,可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下實行分賬管理。交易或租賃雙方簽訂合同后,應當將相應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在交易成功(完成產權轉移登記或租賃住房實際入住等手續)并符合資金劃轉條件后,方可按程序將款項及相應利息劃轉至賣方或出租方賬戶,交易未完成的,資金及利息歸買方(承租方)所有。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積極聯動財政部門協同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維護與變更工作,各資金存管銀行應配合完成資金及利息核算、劃撥工作。交易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混用、挪用,不得擅自支取、截留或挪用。
(四)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與信用懲戒。推動建立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網信、公安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重點打擊經紀服務機構發布虛假房源、惡意炒作房價、挪用交易或租賃資金、非法泄露個人信息、非法炒作涉房輿情等違規行為。對違規機構及從業人員采取約談、信用扣分等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推動相關服務高效辦理
各經紀服務機構及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應通過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互聯網+智慧房產”平臺及其延伸服務平臺“寧好房”,全面推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不動產權登記“網上辦”,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讓交易雙方不跑腿或“最多跑一次”。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經紀服務機構在寧夏“互聯網+智慧房產”服務平臺申請資料審核及權限分配,加強對經紀機構人員培訓。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應健全行規行約,制定服務標準和執業規范,落實經紀人員實名登記和繼續教育,定期組織系統操作培訓,推動行業自律。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9日。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