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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修復制度
本報訊 水利部近日印發《關于做好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修復工作的通知》,完善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
通知明確,在屬于輕微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中,警告和以簡易程序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通報批評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無最短公示期,最長公示期為3個月;屬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為1年;屬于嚴重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公示期為3年。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輕微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以簡易程序作出的罰款;一般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處罰包括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嚴重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處罰包括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通知規定,屬于輕微失信信息、予以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信用修復;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申請信用修復。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同步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由“信用中國”網站統一接收經營主體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并向經營主體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據了解,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包括參與水利建設活動以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材料設備供貨、信息化系統建設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
(樂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