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質規〔2025〕8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發展局、甘肅礦區住建局,有關檢測機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從事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監督管理,提升檢測人員能力水平,規范檢測人員檢測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人員的管理
(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經本單位或其他檢測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在本單位授權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檢測工作。
(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對檢測人員進行全員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以保持檢測人員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要求,確保其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具備培訓能力的檢測機構可自行組織檢測人員培訓考核,也可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開展。培訓考核應建立培訓記錄,對培訓考核合格人員發放《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培訓考核記錄表(樣表)》(見附件1),實行動態管理。鼓勵檢測人員加強自主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三)檢測人員培訓按專項資質類別分類進行。對新上崗(進)檢測人員、轉崗檢測人員和擴展檢測業務范圍的現有檢測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對檢測業務范圍無變化的現有檢測人員,定期進行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四)檢測人員上崗培訓內容應包括檢測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體系、規范標準、檢測程序和方法、質量監控方法、安全和防護知識以及設備原理、操作和維護等。培訓方式分為理論知識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兩部分,各專項資質類別培訓課時不應少于《檢測人員上崗培訓時間表》(見附件2)之規定。
(五)檢測人員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應以檢測知識更新和能力拓展為主,重點包括檢測人員應當掌握的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檢測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
(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人員檔案,對檢測人員參加培訓(含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記錄,對從業情況進行評價記錄,實行動態管理。
(七)開展培訓的檢測機構應具有省住建廳核發的相應專項類別的檢測資質,新舊資質對應關系參照《檢測人員培訓證書新舊專業類別關系對照表》(見附件3,綜合資質培訓專業不受限制),有健全的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具備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師資、教室、硬件設施及儀器設備,在本地區、本行業信譽良好。專業授課教師應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一般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信譽良好。
(八)按照省住建廳《關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考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建質〔2019〕225號)的要求,已經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在崗檢測人員,其培訓合格證書繼續有效。其原培訓證書專業類別對照新資質標準相應專業類別關系見附件3。
(九)省住建廳統一編制了《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能力培訓考核大綱(2025版)》(見附件4),檢測機構開展檢測人員培訓應在培訓考核大綱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需求開展培訓。
二、關于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檢測人員的管理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檢測人員應當具備預拌混凝土相關專業領域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經培訓考核合格,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內設試驗室從事相應的檢測工作。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檢測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對檢測人員進行全員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以保持檢測人員符合專業承包資質標準要求,確保其內部質量管理能力滿足企業生產規模的要求。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檢測人員的培訓要求和方式,由核發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市(州)住建部門自行制定。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檢測人員檔案,對檢測人員參加培訓情況和從業情況進行評價記錄,實行動態管理。
(五)按照省住建廳《關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考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建質〔2019〕225號)的要求,已在培訓機構取得預拌混凝土檢測培訓合格證書的在崗檢測人員,其培訓合格證書繼續有效。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屬地市(州)住建部門的要求,對已在崗檢測人員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開展培訓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加強管理,建立培訓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教學質量,如實出具檢測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記錄,對培訓工作質量負責。檢測機構在開展培訓前應將擬培訓情況告知屬地住建部門。
(二)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強檢測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對開展培訓的檢測機構的教學能力、檢測設備配備、管理秩序、日常業務辦理情況等進行動態管理,發現不符合基本條件要求的,或在培訓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不按要求開展培訓考核工作的,責令整改或暫停培訓,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各市(州)住建部門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督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定期對轄區內的檢測人員開展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抽查,抽查工作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輪次。對抽查發現檢測能力不能滿足所開展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應督促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教育培訓考核,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對抽查發現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已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省住建廳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各市(州)住建部門要建立轄區內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息庫,對轄區內檢測人員的基本信息、培訓教育、能力驗證情況及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記錄和管理。
(五)省住建廳將定期對培訓考核大綱內容進行更新,指導各地住建部門及檢測機構加強檢測人員的培訓管理,并適時組織開展全省檢測人員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抽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考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建質〔2019〕225號)同時作廢。
附件:1.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培訓考核記錄表(樣表)
2.檢測人員上崗培訓時間表
3.檢測人員培訓證書新舊專業類別關系對照表
4.《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能力培訓考核大綱(2025版)》(電子版可從省住建廳官網//zjt.gansu.gov.cn/進行下載:省住建廳官網首頁-業務辦理-智慧質安-下載中心)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7月25日
附件1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質量檢測人員培訓考核記錄表
(樣表)
編號:
姓名 | 性別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職稱 | |||
工作單位 | ||||
培訓方式 | □自行培訓□其他檢測機構培訓 | |||
培訓單位 | ||||
培訓專業 | 培訓日期 | 理論培訓天數 | 實操培訓天數 | 考核結果 |
(姓名)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參加我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專業培訓,培訓期滿,考核合格。 培訓負責人:培訓單位(蓋章) 年月日 | ||||
我單位(姓名)參加(培訓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我單位同意其上崗從事授權范圍內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單位(技術)負責人:工作單位(蓋章) 年月日 |
附件2
檢測人員上崗培訓時間表
序號 | 專業類別 | 最少培訓時間(天) | ||
總計 | 理論知識 | 實際操作 | ||
1 | 建筑材料及構配件 | 6 | 4 | 2 |
2 | 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 | 4 | 2.5 | 1.5 |
3 | 鋼結構 | 3 | 2 | 1 |
4 | 地基基礎 | 3 | 2 | 1 |
5 | 建筑節能 | 4 | 2.5 | 1.5 |
6 | 建筑幕墻 | 3 | 2 | 1 |
7 | 市政工程材料 | 4 | 2.5 | 1.5 |
8 | 道路工程 | 3 | 2 | 1 |
9 | 橋梁及地下工程 | 3 | 2 | 1 |
附件3
檢測人員培訓證書新舊專業類別關系對照表
序號 | 舊證書專業類別 | 對應新資質專業類別 | 備注 |
1 | 建筑工程檢測 | 建筑材料及構配件 | |
2 | 市政工程檢測 | 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 | |
3 | 巖土工程檢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檢測 | 地基基礎 | 具備舊證書中的一個專業即視為具備新資質專業類別培訓合格證明 |
4 |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檢測 | 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 | 同時具備舊證書此兩個專業視為具備新資質專業類別培訓合格證明(不涉及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可只具備舊證書中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檢測專業即可) |
5 |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 | ||
6 | 鋼結構工程檢測 | 鋼結構 | |
7 | 建筑節能檢測 | 建筑節能 | |
8 | 建筑幕墻及門窗工程檢測 | 建筑幕墻 | |
9 | 建筑智能檢測 | / | |
10 | 市政橋梁(隧道)工程檢測 | 橋梁及地下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