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有什么要求?
答:在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上述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十三、《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對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有什么規定?
答: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檢測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買受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返修或者退房;因檢測、返修或者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賠償。
十四、《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對圍護結構保溫工程保修有什么規定?
答:民用建筑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當事人約定期限多于五年的,從其約定。民用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屬于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民用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