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各公共資源交易主體: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要求,進一步提升全區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水平,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息公開共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電子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向未中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一、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七)落實合同履約管理責任。招標人應當高度重視合同履約管理,健全管理機制,落實管理責任。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要求,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積極推進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合同訂立、履行及變更的行政監督,強化信用管理,防止“陰陽合同”“低中高結”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實施方案》“加強對政府簽訂合同信息的歸集。依托自治區合同履約信用監管系統,對政府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合同履約信息進行全面歸集共享、動態跟蹤和分析處置,歸集范圍為所有已履行完成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合同。重點歸集領域包括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政府招商引資、政府債務清償以及電力、煤炭、天然氣中長期合同等。各地各部門應當向自治區合同履約信用監管系統報送合同信息。合同履約信息歸集遵循歸口管理原則,由合同簽訂雙方中的行政事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電力、煤炭、天然氣領域)負責合同履約信息的及時報送和更新工作。”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要求,現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簽訂或備案交易合同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標人落實合同簽訂、履約管理責任,在招標公告等文件中,明確要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簽訂或備案交易合同。招標人應遵循歸口管理原則,及時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交易合同簽訂、履約信息。
二、中標人嚴格按照招標公告等文件要求,在線簽訂或備案公共資源交易合同。
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時將交易公共在線簽訂或備案情況反饋至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未按要求執行的中標人做出相應懲戒。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