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2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對《辦法》起草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義
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直接形成的真實記錄,是服務城市高質量發展的寶貴信息資源,對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自1985年我省開展城建檔案工作以來,各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在服務城市發展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快推進,建筑業與城市治理數字化轉型不斷提速,“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持續推進,城建檔案工作的對象、環境和任務正發生著重要變化,城建檔案治理體系、資源體系、利用體系與安全體系建設面臨著大量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加強我省城建檔案制度建設,為新時代城建檔案工作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和保障。
《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對新時代檔案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根本遵循,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國家、我省檔案主管部門的檔案工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突出問題導向,立足實踐原則,首次從地方立法層面對我省城建檔案工作進行全面規范,進一步理順我省城建檔案管理體制,優化治理體系,明確城建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強化檔案監管與服務,同時明確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要求,突出城建檔案科技創新和數字化轉型。《辦法》解決了長期以來制約我省城建檔案工作發展的瓶頸,為加快推進我省新時代城建檔案工作高質量發展,實現城建檔案工作現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對城市建設管理與公共服務、城市記憶保護與文化建設等具有深遠影響。
二、《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機構職責、收集管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監督責任等內容。
(一)理順城建檔案管理體制
《辦法》立足省情,堅持依法治檔管檔,明確了城建檔案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保存、分段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厘清了城建檔案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優化城建檔案治理體系。
一是為加強全省城建檔案工作發展的方向指引和發展保障,《辦法》強調應堅持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同時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工作,在規劃管理、經費支持等方面確保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是為因地制宜地提升城建檔案治理效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同時,要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并在業務上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三是為明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辦法》規定其不僅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還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相關工作的技術業務指導,同時積極開展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發、信息化建設與社會服務等工作。
四是為加強城建檔案工作發展的人才保障,《辦法》不僅明確了城建檔案工作人員職責,還在接受專業培訓、參與職稱評定及接受表彰獎勵等方面做出了有關規定。
(二)明確城建檔案管理制度
《辦法》全面規范了城建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主要環節的工作要求,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注重制度創新。
1.收集管理
一是明確城建檔案的歸屬與流向,確定了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城建檔案的范圍。同時,《辦法》突出協同、開放的治理理念,規定“城建檔案的具體接收范圍,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和省檔案主管部門確定,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是為落實建設工程領域“放管服”改革,適應數字政府建設要求,《辦法》一方面建立了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單位移交城建檔案的事前告知制度,另一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開通或者預留收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數據資料的通用數據接口,為城建檔案收集提供技術支持。”
三是為確保城建檔案收集歸檔的質量,《辦法》規定建設單位為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工程參與單位有關職責和要求,并定期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同時,《辦法》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對其形成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是為加強城建檔案進館工作,《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針對無法按時移交的情況,《辦法》建立了移交承諾制度,即“無法按時移交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做出檔案暫緩移交承諾,在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2.保管利用
一是為加強城建檔案保管保護,《辦法》規定了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制度建設、庫房建設、規范管理、保護搶救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二是為推進城建檔案開發利用,激活城建檔案價值,《辦法》明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推進各種形式的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工作,同時建立健全檔案查詢利用制度,加強開放檔案管理,提升城建檔案服務質量。
(三)推進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
一是為健全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發展保障,《辦法》一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相關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鼓勵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加強數字檔案館建設和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另一方面要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應支持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加強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
二是為加強電子檔案管理,《辦法》一方面規定城建檔案移交時,應“同步移交紙質檔案和相關的電子、聲像資料”,電子檔案應在內容質量、移交方式上符合有關要求;另一方面規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對本行政區域內重要電子城建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加強信息化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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